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环计[2003]41号、锡财建[2003]3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03年9月12日
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市属及市属以上的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区属及区属以下的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无锡市区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