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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1、市、市(县)区各级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15无(无锡市区征缴标准为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经批准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5%比例范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无锡市区按4%)。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无锡市区按每平方米26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48元-56元缴纳易地建设费(无锡市区按每平方米52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市、市(县)区地方财政每年依法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二)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当地税务、工商部门征收。

  (三)市、市(县)区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防主管部门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不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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