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锡防办发[2003]61号、锡财建[2003]25号、锡价服[2003]228号)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和《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贯彻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国家和省确定设防的市、市(县)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和度假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市(县)区财政预算,由市、市(县)区财政部门拨款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指凡在(一)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依法结合地面建筑建设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级以上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