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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郑政文[2003]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郑州市各区范围内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内5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等级由原来5个等级调整为6个等级。具体等级的划分,见《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附后)。
  三、税额标准
  市内5区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三级地段5元,四级地段4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1元。
  郑州市各县(市)的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及上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2角至2元调整为3角至3元。
  四、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市地税局批准执行。
  本次调整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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