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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知识产权清晰;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相关技术文件,如工法、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等。

  第五条 在我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投入使用出现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问题,经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论证认定产生问题的原因为非人为因素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专家论证意见;构成安全隐患的,予以撤销发布和《证书》,并向有关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技术和建设部、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限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简称《目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目录》有效期为二年。

  第七条 我市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使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技术。

  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达总造价50%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予以表彰,并根据参与方要求记录良好信用档案。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达到预算价50%以上且采用的主要技术为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经市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采用新技术或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我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指导。经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及时告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企业可以比照相关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鼓励推广应用建设领域的新材料、新工艺的企业积极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对已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或产品,建设工程参与方不得在工程中设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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