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科〔2006〕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进步,更好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特制定《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八日
厦门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专家论证并发布以及对落后技术进行限制、禁止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如下新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发布:
(一)建设部和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
(二)经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论证认为适宜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三)国家、我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墙材、节能新技术等“四节一环保”新技术。
(四)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果鉴定的新技术。
经发布的新技术可发给《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证书》(简称《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前,实施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第四条 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发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技术公告》要求,有利于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
(二)与本地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应用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