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政府有关公路通行费收费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各有关县(市)政府及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收费站收费环境的综合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扰乱公路收费秩序的行为和私设收费站(点)及带车绕行收费站的行为。
(二)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严厉查处扰乱收费秩序、拒交通行费的国家公职人员;情节严重的,每月定期在媒体上曝光,并公示处理结果;对所在地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履行优化征费环境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妥善处理收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协助维护收费秩序。对治安环境差,征交矛盾突出的收费站,派专人驻站管理;对拒不交费、故意冲、闯、围堵收费站、私设收费站点等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拒不缴纳通行费,恶意堵塞道路造成交通中断的车辆,收费单位有权通知公安部门将车辆拖离。
(四)各级交通和公路部门要加强公路收费站的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收费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做到依法收费,应征不漏,严禁私放“特权车”、“人情车”。对违反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规定、不缴纳公路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收费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的通告》精神,加收其应交公路通行费5倍的费款,实行二次追缴;对拒不缴纳通行费,恶意堵道造成交通中断的车辆,收费单位有权将车辆拖离车道,待其按章缴费后放行;对故意冲、闯、围堵收费站、破坏收费设施、伤害收费人员或肇事后逃逸的,收费站应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公路部门可将故意扰乱收费秩序营运车辆的牌号和从业人员名单抄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情节暂停或取消营运资格和线路。
(五)军队、武警车辆监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联合公安、交通部门严厉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的行为,严格查处利用部队车辆号牌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要重点打击大吨位假冒军车,公安、交通部门对于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非军事用途和非军事单位工作生活保障运输车,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予以暂时滞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部门或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交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违规营运的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查扣的涉案人员和车辆。(六)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支持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公路通行费收费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自觉缴纳通行费的意识,取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对拒交通行费、破坏收费秩序的典型案(事)件,在全市指定的媒体上进行曝光,并跟踪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