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发展的补充意见
(郑政文〔2007〕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现就《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发展的意见》(郑政〔2006〕5号)有关内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对上市培育企业扶持力度
(一)郑州市创业投资资金应优先投向重点上市培育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中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业企业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三)列入上市计划的上市培育企业由于改制、资产重组等原因造成净资产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补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支持企业。
(四)上市培育企业列入上市计划后,利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来转增股本的,同级财政按照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等额支持企业。
(五)对通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指导改制的企业,有限公司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在通过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类别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加强对证券市场发展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