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郑政文〔2007〕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下简称《通知》)的精神,顺利开展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领会精神
国务院《通知》明确了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2010年以后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吸取上轮土地调查的教训,认真学习领会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成立机构,明确责任
按照《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辖区内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期完成。
三、分级负担,保障经费
按照《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的要求,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任务共同分担,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2008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管理,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