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办处室或机构通过书面或电子文档将许可决定内容或备案办理意见告知局办事窗口,局办事窗口按标准格式制作决定文书或备案文书;许可决定或备案结果属证、照形式的,由承办处室或机构负责制作证、照后,及时交局办事窗口,由局办事窗口依法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备案文书或许可、备案证、照。
(二)经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我局负责实质性审查的上级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经局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的,应由局办事窗口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照;
(三)上级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未授权或未委托我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不论是否经局办事窗口收件受理,局办事窗口不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但局办事窗口收件受理的,承办处室或机构应将办理结果告知局办事窗口。
(四)逾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办结备案事项的,承办处室或机构应向局办事窗口书面说明理由,局办事窗口予以登记并报告局办事窗口的主管处室后,以最快的方式送达许可决定和备案文书。
第十三条 行政事项申办人对补件、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等有异议提出申诉的,由局办事窗口的主管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承办处室或机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对接件、受理等申办事项无法辨别、判断的,可咨询有关承办处室或政策法规处。
通过上述咨询仍不能辨别和判断的,可由局办事窗口的主管处室会同相关承办处室或机构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报局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分别在市建设审批服务中心、局办事窗口、网上审批办理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以及为方便申办人查阅而制作的《办事指南》载明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均应与我局依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或机构办理的阶段性的执法检查、年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需要在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的,应事先与局办事窗口的主管处室联系,并由承办处室或机构派员办理,局办事窗口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七条 局办事窗口的主管处室有权不定期召集有关承办处室或机构研究、讨论、协商有关窗口统一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