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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办件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局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以下窗口服务责任:
  (一)为申办人提供法定工作日的受理服务;
  (二)为申办人提供免费、及时的窗口办理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按本办法要求收件和受理、转办和催办、送达和统计;
  (四)对有异议的申办人或被许可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申办事项依法进行告知;
  (六)对局办事窗口办理的行政事项的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对在窗口统一办理的行政事项,局办事窗口对外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 对备案事项进行备案资料的形式审查。备案事项的资料、时间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或者按规定的期限开具盖有本局行政印签的备案凭证。但依法不需要给备案人备案凭证和备案人不要求取得备案凭证的除外;
  (二) 对申办资料属证、照等形式审查能够查明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局办事窗口负责申办资料的形式审查,申办资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当即受理并向申办人开具格式的《受理通知》;
  (三) 对不能当即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承诺办理时限的备案事项,以及需要进一步核查申办资料是否形式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给予申办人开具收件凭证并注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以及办理。根据承办处室或机构的受理核查意见,局办事窗口开具《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办理备案文件。承办处室或机构未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的,局办事窗口应于第6个工作日开具《受理通知》或办理备案文件。
  (四)发现申办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错漏的,申办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允许申办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予以退件并以格式的《退件凭据》办理退件手续,同时以格式的《补件通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需补齐的资料。
  (五)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局办事窗口开具的不予受理通知,均应告知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八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赋予局办事窗口对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的,由承办处室或机构确定事项并书面告知局办事窗口;承办处室或机构不确定或确定不赋予局办事窗口形式审查申办事项后予以受理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三)项程序办理。
  形式性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没有设办理期限的备案事项原则上由局办事窗口负责对申办资料的形式审查后予以直接受理或办理,个案事项需要按本办法第七条(三)项程序办理的,可由主管处室负责人签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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