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7〕140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6月5日国家煤矿关闭工作会议和6月21日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现场会议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豫政明电〔2007〕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加快我市煤矿技术改造工作步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由县(市)人民政府做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实施关闭:
1.技改矿井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设计或设计没有批复的;
2.技改矿井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
3.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煤矿没有按照要求停产整顿的,或者停产整顿中私自违规生产的、以及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
5.利用挂靠等各种形式搞假整合的;
6.省地方煤矿公司退回地方管理的煤矿,设计中不再利用的多余井筒,以及在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时,没有关闭到位的设计不利用井筒;
7.违反《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8.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应关闭的16种情形之一的。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一律实施停产整顿:
1.没有建立矿井隐患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不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
2.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好、不可靠、通风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没有建立健全专职瓦斯抽放队伍、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