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建立技术管理体系,加强对技术基础工作、“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工作的管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和分析论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切实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水害防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继续强力推广直流电法物探仪和大功率深孔探水钻机等先进探测技术和装备,切实抓好超前预测防范。二是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现场管理制度,加强现场作业管理、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放炮管理。
(三)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煤矿企业要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订达标计划,努力实现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分类指导,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扎扎实实地推进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技改矿井竣工验收时,要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验收,其他各类煤矿2007年年底前要到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
(四)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把隐患排查治理落到实处。
(五)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一是煤矿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系统。井下逐步推行4班6小时工作制,井下作业人员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二是煤矿企业要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煤矿企业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订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要不断同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合作,开展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定向培养工作。
(六)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定期进行演练。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企业辅助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护装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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