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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献血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献血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大同市献血条例
(2007年2月1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卫生工作者率先献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中心血站负责献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临床日常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财政、物价、教育、规划、市政公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无偿献血工作,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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