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范围。拟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原划拨、出让土地;旧城改造(包括危旧房改造)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存量土地;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城中村改造土地;重点发展区域用地以及政府确定纳入储备的其它土地。上述范围内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纳入政府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七)积极推进“三项整治”工作
加大农村旧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砖瓦窑厂的“三项整治”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新机制,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合理布局调整。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签订“三项整治”目标任务,对完成“三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否则,减少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直至停止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审核。
(八)摸清家底,盘活存量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尽快开展土地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利用现状,为盘活存量土地、加强土地管理奠定基础。
(九)加强“城中村”土地管理
严格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依照有关程序,加强对“城中村”土地管理,“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十)完善征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农民征地知情权。在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公布前,市内五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亩,县(市)、上街区和乡镇用地范围内征地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亩。同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力保征地补偿费及时支付到位。加快市内五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新标准的制订工作,待征地综合区片价发布后一并实施。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培训、就业机制。认真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土地信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