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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和核查统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之前,因经济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除符合法定的条件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级政府对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今后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作为所有实际发生用地的控制指标,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要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四)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要求,对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时间和力量,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且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6月30日后,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尽快制订《郑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之前,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市内五区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关乎国计民生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项目,不再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
  (六)加强土地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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