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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我市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为落实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费征收和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科学数据和法定依据,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工作,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认真抓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作为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抓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任务的分解,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企业和责任人。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具体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指导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督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重点排污单位是完成自动在线监控工作的法定责任单位,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按总量、浓度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
  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加快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切实做好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营工作,不安装、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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