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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
(厦建工〔2006〕183号)


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各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

  实施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对规范建筑市场、避免拖欠工程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政府第103号令)、2003年实施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工[2003]53号)及2006年实施的《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厦建建[2005]160号)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履约担保的管理办法。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工程款能及时支付,特别是保证建筑从业人员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各相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建设(代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届满或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应及时重新提交担保。未及时重新提交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各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应按规定认真办理工程款支付及履约保函、担保手续。未到期限的不得解除相关担保手续。未到期限解除相关担保手续的,由有关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各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代建)单位没有及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主动提请从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中支出,各相关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应给予支持。建设(代建)、监理单位应及时完成签证和审核工作。

  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首先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和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三、各在建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停止施工,或报告有关监督机构、行政主管部门。

  已竣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结算款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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