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环境准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水利、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工业聚集区都要进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入园区项目环保标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产业进行调整,建设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进行有序开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停止信贷或者依法取缔。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污染物总量目标完不成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
(二)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保监测监控能力
一要建成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及时掌握老污染源增减动态变化情况,组织实施提高环境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项目,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
二要建成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提高环境监测仪器装备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提升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项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和强化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十一五”末,市级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能力要覆盖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所有的监测项目。各县(市)及上街区监测站监测能力要覆盖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监测项目,达到国家环境监测三级站标准化要求。建成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并与省环保局联网,5个县级市城区及上街区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在主要河流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开展流域水质周报工作。
三要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信息网络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总量发展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提高应对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环保投入机制,鼓励污染物减排
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支持,采取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成绩显著的项目予以支持。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用于污染治理、综合整治、清洁生产、环保能力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补助等。要逐步增加环保投入,环境保护投入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使环保投入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1.7%以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