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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1.2007年底前,各县(市)及上街区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保持正常运行。2008年,郑州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2010年,郑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县级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
  2.新、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中的一级A标准。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完善相应设施,到2010年底前也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中的一级A标准。列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文)的有关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文件规定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文)的规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到2010年底,郑州市区污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
  3.所有污水处理厂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严格执行《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按标准征缴到位。
  (六)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培育循环经济试点工程
  认真落实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提高资源利用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促进资源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循环,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2007年底前,全市100家重点污染企业完成首轮清洁生产审核。从2008年起,全市电力、煤炭、化工、冶金、建材、耐材、造纸、印染、酿造等行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扶持培育20家高标准、规模化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同时,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在以上行业中,分期分批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到2010年,在高耗能行业创建7个以上省级节水型企业。
  培育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业园区应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规划和建设,进入区内的企业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领域,也分期分批选择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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