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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本市建成区及其近郊F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和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以煤为直接燃料的企业。逐步拆除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目前,我市建成区内需拆除或改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共有155台,2007年计划完成拆除或改制42台,2008年完成79台,2009年完成43台。
  加大机动车环保监察工作力度,完善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遥感检测、监督抽测等管理手段,采用科学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简易工况检测方法,健全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制度和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全方位的机动车环保动态管理体系。
  加快城市集中供热、供气能力建设,逐步减少市区用煤量,扩大城区无燃煤区面积。严格执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大城区燃煤污染治理力度,禁止燃煤小锅炉、燃煤大灶、露天烧烤。
  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厂建设。各县(市)未建成垃圾处理厂的要按照市政府目标要求,加快进度,尽快建成投入使用。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要按照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配套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避免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4.加大对电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力度,深化造纸、酿造、化工、食品加工、医药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治理,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三)强化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法按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7年底前,对重点排污水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水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从2007年起,对电力行业及其他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经环保验收合格的上述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对其实施停产治理。
  全市燃煤电厂、水泥及钢铁企业等和市区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逐步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实现即时监测和动态监控。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电厂及市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市控河流断面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安装,建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从源头控制污染总量的产生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地区不得建设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必须从项目所处河流控制单元中取得。对违法违规新、改、扩建电力项目,必须依法查处到位。新、改、扩建电力项目必须通过现役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关闭小火电机组、实施区域削减等措施等量替换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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