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郑东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7〕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4〕65号)出台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郑东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大局,确保郑东新区建设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郑东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应作为政府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的前置条件进行筹集,确保资金到位。筹集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划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已按照《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原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不变。当被征用土地价格调整时,新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应随被征用土地价格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是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乡(镇)、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类型选择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就业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保障类型,并按规定只能享受所确定保障类型的相关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