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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的通知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向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决定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副市长批准,依照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强制执行,以市政府名义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不服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市政府的应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法制局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代市政府拟订行政复议意见书,经市政府批准后,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在7日内将情况报告给市政府。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法制局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法制局每半年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有违反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依照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制作《追究责任建议书》,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以市政府法制局名义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依照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当建立卷宗,妥善保管,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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