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完善依法应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其负责行政复议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照复议法第三条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办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局对审理复议案件涉及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并管理和使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三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行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市政府法制局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市长、市长自下而上的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来访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负责对当事人咨询的解答、登记,并负责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口头申请和县级政府转送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依照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不符合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审批后不予受理,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