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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验收工作按照《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交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举办人组织验收,政府部门应当参与。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招生区域,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向其拨付经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和幼儿园,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政府管理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后,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第十三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市区的学校、幼儿园需由市内各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上街区的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境内外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可享有依法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出资额达到项目总投入70%以上的,当地政府还可以在校园内树碑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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