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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区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市内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针对城市旧区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地额度,并会同同级城市发展改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第八条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此类土地不再公开出让。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建设;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内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开发或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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