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中的具体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
《条例》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捐资或出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布局专项规划)。该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