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东盟经济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东盟经济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四、融资政策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在资金规模、贷款权限上给予支持。
(二)建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信用保证机制,东盟经济园区财政每年新增财力50%用于建立偿债保证金。
(三)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东盟经济园区的土地、资产开发经营,筹集资金进行东盟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对公务人员引资者,按南府发〔2003〕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功与奖励。
(二)对社会引资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引进国内外投资商到东盟经济园区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及对外协作项目等,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东盟经济园区财政专项支付。
2、引进投资商到东盟经济园区兴办独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东盟经济园区财政专项支付。
3、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府追加2~10万元的奖励。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引进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进其它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人才引进政策
(一)人才引进打破身份、地域、年龄限制,到东盟经济园区投资创业以及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和高技能人才,可以把户口、人事关系迁入南宁市区,也可以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其子女可在市区入托和就读(中、小学),免收借读费和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