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2004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起),东盟经济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和奖励经营者。
(五)零收费园区。东盟经济园区内实行零收费,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收费在东盟经济园区一律免缴。
三、税收政策
(一)凡是国家、自治区赋予西部民族自治地区以及自治区赋予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东盟经济园区均可享受,由税务机关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具体执行。
(二)东盟经济园区内的新办内资企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民政、福利、校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农业、林业企业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对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东盟经济园区内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东盟经济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的70%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