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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40号 2004年4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南宁华侨投资区)的实际,现就土地、财政、税收、融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用地政策
  (一)由市、武鸣县国土部门在中国-东盟经济园区(以下简称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授以市、县级管理权限,武鸣县国土部门要限期办结有关用地报批手续。

  (二)东盟经济园区内开发建设用地,通过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进行土地储备,统一供地。

  (三)制定东盟经济园区基准地价体系并颁布实施。用地符合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地价按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规定办理。具体优惠幅度由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按项目的投资额、税收额、科技含量确定。

  (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建设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等方式供地。

  (五)东盟经济园区内的项目同时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
  (一)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期满后,继续维持市对南宁华侨投资区(东盟经济园区,下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五年内不变,除中央、自治区规定的上解外,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南宁华侨投资区。

  (二)对东盟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2005~2008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东盟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东盟经济园区引进的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改建设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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