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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3、加大用地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自愿、有偿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市、县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项目拆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对自治区级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在重点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分批次供地。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重点镇的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自治区每年安排给重点镇的用地指标,市国土部门单列专项下达。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之外,设立农地转用专用指标。重点镇工业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有偿地价补贴办法,允许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

  加快用地审批速度。新增建设用地,由县国土部门直接向市国土部门申报;已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市政府不再组织会审。市国土部门对县国土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

  24、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支持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持有自治区著名商标、获自治区级“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申请冠广西区名。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500万元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冠南宁市名。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在县域创办的民营科技、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区外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经改进能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改革后置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办法。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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