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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实际上缴税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二十至万分之十五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实现税收,南宁市企业指企业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中直、区直企业指企业应交增值税、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实际上缴税额,南宁市企业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中直、区直企业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
  企业实际上缴税额不包括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第八条 市本级所属的企业税收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本级所属的企业税收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同级经贸局(经发局)、税务部门、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中直、区直企业税收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全部申报税收大户奖的企业,经市经委、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申报税收大户奖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二)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本级税收大户及县区、开发区本级税收大户分别向同级经委(经贸局)、财政局提出上年度的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按照“谁收税,谁奖励”原则,纳税在市本级的税收大户奖,由市财政支付;纳税在县区、开发区的税收大户奖,由所属的县区、开发区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财政支付企业一名正职领导的奖励金额。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由企业根据企业章程或规定自主决定,奖金由企业自筹。其中正职领导可以按市财政奖励额的100%计奖,副职领导可以按60%计奖。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奖。计奖月份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少于15天的,当月不能计奖;超过15天的,当月可以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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