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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4〕48号 2004年5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工业税收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工业税收大户为在南宁市辖区内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政府给予相类似鼓励上缴税收奖励政策的工业企业,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获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当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没有欠缴税款情况;
  (二)上缴税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且考核年度增长不低于8%或上一年度上缴税额同比下降,但考核年度增长幅度弥补上年度降幅后,增长不低于8%。新办企业当年上缴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当年有盈利;
  (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比上年减少(或持平),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五)没有发生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
  (六)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考核年度内没有税务违法行为发生。

  第五条 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计算奖励一名正职领导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
  (一)实际上缴税额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四至万分之三奖励。
  (二)实际上缴税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四奖励。
  (三)实际上缴税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奖励。
  (四)实际上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二至万分之十奖励。
  (五)实际上缴税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五至万分之十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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