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层持大股的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改制企业股权设置应鼓励和体现被选为董事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层人员持大股或控股。但持大股应在改制时以一次性实际缴纳的现金形成,或经债权银行同意,将企业一定数量的债务(可形成持大股或相对持大股的债务数量)转由经营者个人负责偿还,以此形成经营者个人出资。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持股比例:总股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不低于4%和3%;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应分别不低于5%和4%。
第三条 企业在设置股权时,经营层持股比例应高于企业普通员工。经营层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人员,职数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条 设置经营层岗位股和岗位配股。
(一)岗位股是市人民政府为鼓励改制后企业的经营层认真负起岗位责任而设置给经营层人员的股份。该股从四项提留后的净资产和 生产经营性土地净资产中提出资产有偿设置。持有岗位股的人员,在改制时要一次性以现金购买岗位股。放弃购买的岗位股,可作为资产由企业购买或作为国有股公开向外出售。已购买的岗位股所有权归购买者个人所有,在岗期间和离岗6个月内不能转让。
(二)岗位配股,是由经营层人员按所持岗位股的股份数额以1:1比例由个人出资形成的股份。该股多购不限,归个人所有,可继承,在岗期间和离岗6个月内不能转让。岗位配股,应以现金一次性购买。出资者权益应与实际出资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