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建设项目涉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采用房屋拆迁补偿与土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工业企业拆迁补偿,除按市政府《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南府发〔2004〕82号)对厂房、设施进行补偿外,对涉及的企业空地按有关补偿标准另行补偿。
5、委托土地部门出让土地的收益免收土地有偿使用业务费。
6、搬迁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参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2003〕13号)的有关规定计征所得税。
(二)环保
1、对搬迁企业外迁后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给予环保补助资金补贴。
2、对搬迁企业外迁后,应用环保新技术和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专项补助。
3、因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搬迁,搬迁后可适当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4、凡是本市城市建设“136”重点工程、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等市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涉及企业搬迁及中心城区计划调整和搬迁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收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下限标准的80%收取。
(三)专项资金
从市财政预算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及从南宁市工业国有资产收益、工业土地收益专户资金切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由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进行管理。资金实行统一安排,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支付成本不足时的贷款贴息和补助。
(四)其它
1、鼓励外地和本市有实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我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并进行结构调整或搬迁改造,可以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土地收购获得的补偿费政策。
2、搬迁企业的新建厂房,参照南府发〔2002〕45号文件精神,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白蚁预防费、新型材料专项经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非噪声敏感区域噪声超标排污费和人防工程建设费。
3、鼓励企业与债权人(包括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减轻企业负担。
4、对列入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计划企业的技改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优先安排项目贴息。
八、市经委和市环保局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三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意见有抵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