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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中央、自治区属企业的搬迁改造,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享受市属企业搬迁改造政策。

  七、鼓励企业调整和搬迁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房屋
  1、市及县(区)两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用地计划。
  2、搬迁企业的原用地(划拨地、出让地)需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的,企业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依据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地收购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2〕62号)的规定,地上建(构)物及其附着物按现值补偿,企业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格实行土地收购补偿;或实行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偿。实行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偿的,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搬迁成本和技改项目水平,土地增值收益的50%以上直接补偿给原用地企业。其中:

  (1)企业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土地增值收益的65%直接补偿给原用地企业;
  (2)企业按计划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且产品有市场优势,管理好,信誉好,机制好,属市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土地增值收益的70%直接补偿给原用地企业;
  (3)企业按计划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对我市工业经济总量增长和税收增长有重要贡献,属市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土地增值收益的80%直接补偿给原用地企业;
  (4)企业按计划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对我市工业经济总量增长和税收增长有重大贡献,属市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土地增值收益的85%直接补偿给原用地企业;
  (5)企业按计划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对我市工业经济总量增长和税收增长有特别重大贡献,属市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土地增值收益可以全部返还原用地企业;
  (6)对搬迁成本较高,富余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企业,经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增值收益补偿比例可适当提高;

  3、对列入结构调整和搬迁计划的企业的土地收购申请,由市有关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2〕62号文的规定办理。企业在实施搬迁改造的过程中,可以在项目开工时,经市经委、市财政局统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提前支付不超过总额50%的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用于项目建设,其余补偿按项目用款进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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