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或生产线,搬迁前原则上不再办理该企业或生产线在原址的同类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
(五)凡列入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计划进度制订方案。需享受有关政策的企业,方案经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具备条件逾期调整和搬迁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因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等客观原因影响搬迁工作计划实施的,搬迁计划可顺延。未列入全市计划,企业自行提出的,报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对不符合南宁市环境保护要求和《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的企业必须搬迁或转型。转型都市型工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退二进三”转型发展第三产业的,经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加强宣传和服务,为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各调整搬迁企业的责任单位,要深入企业,切实做好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调整和搬迁的意义及政策的宣传。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为企业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支持企业调整和搬迁。
六、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的审批程序及资金使用与管理
实施搬迁调整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委托编制企业调整和搬迁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可研报市经委和相关部门审核(核准、备案),方案报南宁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由市经委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凭可研审核(核准、备案)意见和调整及搬迁方案批复意见,到土地、环保、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通过土地增值收益补偿和城市房屋搬迁补偿获取的资金,以及市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除规定情况外,要全部用于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项目。
享受市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市环保补助资金的企业,在企业调整和搬迁方案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分别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凡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资金的企业,要建立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并专款专用。调整或搬迁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