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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招商促进局关于《南宁市外来投资项目报批委托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招商促进局关于《南宁市外来投资项目报批委托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4〕249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招商促进局关于《南宁市外来投资项目报批委托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外来投资项目报批委托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为外来投资者服务,提高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为来我市投资的客商推行项目行政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国外、港澳台地区、国内来我市投资的客商。

  一、代办地点
  项目代办地点设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招商促进局项目代办窗口(以下简称代办窗口)内。

  二、服务对象
  凡来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需由市级部门审批项目的外来投资者。

  三、受理范围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并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项目投资额在300万美元或者2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它行业项目投资额100万美元或者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含县、城区、开发区需要送市级机关审批的项目)

  四、服务内容
  (一)为外来投资者免费提供行政审批程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二)代理外来投资者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根据外来投资者需求,为外来投资者介绍项目和合作对象;代拟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或外资企业章程。
  (四)代理外来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整套文件,并领取批准证书。
  (五)代理外来投资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根据外来投资者委托继续代办财政、税务、外汇和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七)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时办结代办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五、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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