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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南宁市外贸出口奖励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南宁市外贸出口奖励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251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南宁市外贸出口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南宁市外贸出口奖励方案

  为了鼓励全市外贸出口企业干部职工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确保2004年我市外贸出口宏观调控目标的完成,根据自治区商务厅《2004年度全区出口奖励措施》(桂商规发〔2004〕4号)精神,特制定2004年南宁市外贸出口奖励方案。

  一、奖励对象
  重点奖励市属各享有出口经营权(包括出口供货)的各种性质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法人)。

  二、奖励办法
  (一)设立出口贡献奖:
  1、一档:出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
  2、二档:出口金额在800-999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设立出口增幅奖和设立企业开拓出口渠道奖:
  2004年出口增长幅度前三名的企业、2004年开拓出口金额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名人民币5000元奖励,给予第二名人民币4000元奖励,给予第三名人民币2000元奖励。

  三、考核办法
  (一)出口金额完成情况以海关数据为准。
  (二)完成出口目标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填写奖励兑现申报表和本企业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市商务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资金来源
  完成出口金额达到奖励条件企业的奖金共需45万元,由市财政支付,从市发展服务业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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