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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建工〔2006〕196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监理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建[2006]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监理单位不配备安全监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以及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报告等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理。

  二、各监理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建设部《若干意见》和省厅《通知》精神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安全监理能力,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业务后,必须配备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负责工程的安全检查监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应由专人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资料填写应做到内容准确、字迹式整、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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