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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帮助薄弱学校找准提高办学质量的突破口。正确引导各类优质学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严禁在硬件建设上相互攀比。

  (二十一)深化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再举办改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强化班、快慢班。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规范办学行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扶持奖励民办学校,提高其办学水平和质量。

  (二十二)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培养一批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名校长。

  九、进一步加大教育规范管理的力度

  (二十三)坚持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实行区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调整教育管理职能,规范管理权限,原则上初级中学(含区职教中心)、小学、幼儿园由各区实行属地管理。

  (二十四)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制度与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五)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对区、镇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取消义务教育阶段 “等级学校”评估,创新教育督导新模式,实行统一标准的“规范化学校”建设。

  (二十六)加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电子化进程,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二十七)完善招生考试方法,逐步提高市重点高中向农村初中直接择优录取毕业生的比例,从2007年起提高到15%。完善小学、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办法,向社会公布小学、初中招生划定的区域和招生计划,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除市统一规定的各类考试外,不得以规定以外的考试考查对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严禁以任何方式组织学生在节假日补课,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考试。

  (二十八)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机制,加大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教育、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要共同抓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为师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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