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府〔200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海发〔2006〕10号)的精神,经十四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治教的根本要求,是打造教育强市的必然选择。只有将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才能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才能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在“十一五”期间把海口打造成教育强市的目标,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为全面构建和谐海口和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治教、优质均衡、软硬件并举”的原则,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用 3到 5年时间,结合城市化建设,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设施设备、学校管理和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均衡发展,使我市教育整体水平和质量跨入全国先进地区行列。
(三)主要任务:
1、统筹学校设点布局,集中力量加快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改造,改善小学、初中教学设备设施,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方面的差距,争取用 3年左右的时间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均能接受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
2、加强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强化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配足配齐各学科合格教师,切实做好师资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