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各区执法局查处违法养犬和取缔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举办斗犬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各区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作好对流浪犬、遗弃犬、违法犬的收容并集中管理工作。
(三)市畜牧局:负责全市狂犬病疫苗的统一调配、犬只的免疫工作;负责按国家标准确定各区3-5个犬只免疫站点,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对各免疫站点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不合格或擅自设立的犬只免疫站点进行查处。
(四)市公安局:联合执法局做好违法养犬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抗法人员或抗法事件的查处和处理。
(五)市卫生局:负责养犬管理人员的防疫和犬类伤人疾病的救治工作。
(六)市园林局:负责落实流浪犬、遗弃犬、违法犬集中管理的场所。负责全市集中宣传时的场地提供。
(七)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收取养犬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负责落实依法整治养犬工作的前期经费核拨;负责对各区、各部门养犬管理工作中依法收取费用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收取的养犬管理登记服务费和年检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八)市工商局:配合执法局做好取缔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举办斗犬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
(九)各区市政局或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犬只注册登记(电子标识)、缴纳管理服务费、办证和复检工作(每个区确定3-5个办证点)。各区市政局对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养犬证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订依法养犬公约并责成养犬人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对各区以及各单位养犬管理工作的考核,将建议市文明办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精神文明考核目标。
四、具体实施步骤
(一)《条例》宣传工作阶段
时间:2007年8月25日-9月20日
为配合《条例》贯彻落实,要在全市开展广泛深入地《条例》的宣传活动。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市民知道《条例》的具体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人人遵守条例、人人依法养犬的良好舆论氛围。
《条例》的宣传工作由市市政局牵头,市执法局、畜牧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以及各区政府、各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新闻单位共同开展。
1.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成员涉及的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参加。市市政局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