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2007年3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12日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4月12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前期投入的土地开发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储备整理的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