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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费〔2007〕331号 2007年8月28日)


漳州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呈报漳浦县物价局05、06级三级达标校择校生收取择校费问题的请示》(漳价[2007]费24号)收悉。关于高中择校生收费问题,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已作了明确规定,你市应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招生时,应先录满正常缴费生,再录取“择校生”,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综[2004]39号)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这部分学生也不得再收取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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