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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修改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20日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房地产权利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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