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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进一步规范木材加工和市场流通秩序
  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档案管理,做好林木采伐台帐登记,严禁超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各分项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加强发证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专人发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偷拉盗运行为。强化木材检查站示范站建设,提升木材检查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窗口形象。认真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结合各区县森林资源特点和林业产业发展特色,合理布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木材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和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维护木材流通和经营加工的正常秩序。要提高加工企业准入门槛,坚决淘汰规模小、资源消耗大、浪费木质原料严重的企业。同时,对市场前景良好、资源节约和环保型林产加工企业要积极支持,促进林产工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型转变。
  四、加强林地管理,坚决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加强林权管理,完善林权补换发证工作的操作程序和办法,稳步推进退耕还林林权发证和林权补换发证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安排资金,合理调配人员,确保林权证补换发工作进度。加强林地管理,深入贯彻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政策,切实履行审查、审核、审批职能,从严控制各项工程占用林地数量。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批滥占、毁林开垦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加大林地案件查处力度,对乱批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极坏影响的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五、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引导林业产业发展
  依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和培育目的,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措施。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 坚决杜绝商品性采伐,确保其生态效益稳定高效发挥;对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要依法放活,优先满足采伐指标,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大力发展商品林,特别是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建设,积极支持以木竹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以多种形式建立原料林基地,鼓励木材的精、深加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引导我市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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