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废止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我市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 “双增长”,为林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管理,不断加快我市林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各区县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分解下达到我市各编限单位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64217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185675立方米、抚育间伐200738立方米、更新采伐11308立方米、其它采伐166495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214109立方米、非商品材350108立方米。该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区县必须严格管理,不得突破,严禁擅自调整或增加。要规范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管理,抚育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它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十一五”期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各地要结合森林资源保护、经营、管理的实际,在省政府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编制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于每年10月上旬前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计划后执行。要加强木材采伐的源头管理。认真落实采伐申请、伐区作业设计及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拨交、采伐公示、现场监管、伐区检查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伐行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