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经市环卫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和参与验收的化粪池不得投入使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化粪池上搭建构筑物、堆放杂物或作为经营场所。禁止擅自改动化粪池管道,若要改造,需经市环卫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六)投入使用的化粪池,每年至少清掏一次。化粪池的清掏由产权者或使用者出资,聘请专业队伍清掏。街道、社区应做好清掏的协调工作。居民楼院或产权、使用权较复杂的化粪池的清掏及其清掏费用由社区协调。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其化粪池的清掏及其费用由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办理。
(七)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化粪池的清理建档工作,重点掌握每个化粪池的质量、类型、容量、建成投入使用时间,具体位置,管道走向和安全使用情况等,并随时对化粪池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未按规定清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粪池,社区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九)化粪池的使用监督和安全隐患的排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十)从事化粪池清掏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环卫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操作程序从事化粪池清掏业务。
1.从事化粪池、沼气池的清掏单位和个人必须备有密封集装车、潜水泵,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粪渣处理场地和其它清掏辅助工具,配备有专业的业务、清掏、安全检查、驾驶等5名以上人员。
2.从事清掏的单位和个人在与客户联系清掏业务时,须向客户出示市环卫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
3.清掏作业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清掏化粪池前,应事先设立警示标志,排除池面障碍物,保证道路畅通;揭开池盖前,应疏散非操作人员;沼气池揭盖严禁使用钢钎、铁钻等硬撬盖板,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用电机抽排污水,应先检查电机、电源、线路、闸刀等是否漏电,以免发生触电事故;作业人员下池清淤前,应用风机通风或利用自然通风,排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并利用仪器等进行测试,确定无害、安全后,方可下池清淤;下池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衣物,严禁带钥匙等硬金属物下池;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池面操作人员应手持安全带,随时与下池人员保持联系;清掏完毕后,及时将池盖、沟盖复原或修缮,如当日不能完工的应设立警示标志或设置保护围栏。
4.清掏完工后,应做到三通二无一净,即进、出口通,排水管道通,无块状粪渣,无沉积物,清掏作业场地干净;完工后,池内应留有三分之一流体作为发酵剂;沼气池清掏完后,应更换滤料,盖好活动盖板及其它封闭物,将盖板之间间隙填实堵牢。
5.清掏运出的粪水、粪渣,须运到市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处理场处理,经过处理排放的水质,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渣堆放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好处理记录,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