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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城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城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泸州市城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城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化粪池的建设、管理和安全使用,理顺化粪池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化粪池建设、管理和安全使用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配套的化粪池,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化粪池的排水许可,参与化粪池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并将化粪池的型号、规格、位置登记备案。化粪池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包括环评审批、“三同时”建设和验收)。
  (二)化粪池的维修、管理和安全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和产权、使用权管理”的原则。城区公厕化粪池由公厕管理单位负责,单位和居民楼院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
  (三)市、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化粪池正常使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街道、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化粪池正常使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保证措施
  (一)从事化粪池设计和施工的单位须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二)化粪池的建设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标准,不按标准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粪池,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在主体工程完工前返工或重建。
  (三)未取得排水许可的化粪池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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